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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14年廉政防貪指引-防止洩密篇
類型01 洩漏臨檢消息予色情業者(洩密、圖利)
案情概述
甲為○○市政府○○分局○○派出所專案警員,明知A經營之○○ 時尚生活館為違法色情行業,竟因與A私下交好,將該所編排臨檢勤務消息以電話方式透漏予A,俾利A事先準備,避免其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以此方式包庇A所涉上開妨害風化犯行未為警查獲。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
風險評估
第一線同仁常因久任其職,因業務機會或績效需要,與地方人士形成緊密聯繫關係,易因此私下透漏因職務身分知悉之應秘密消息,而誤蹈法網。
防治措施
一、落實風紀清查
鑒於色情場所、職業性賭場常為員警風紀誘因來源,且部分案件更有員警涉嫌參與賭博或包庇之情事,嚴重影響警譽。為端正警察風紀,應針對檢舉事證明
確之色情場所、職業性賭場等不法行業進行探訪查緝,落實風紀清查。
二、預防性職務調整機制
警察勤務涉及干預及取締作為,易成為不法業者極力拉攏之對象,長期久任,恐因利益誘惑,衍生弊端,爰應確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職務遷
調或業務輪調,透過預防性職務調整機制,避免員警有機會與不法業務掛鉤,減少因長期久任而產生之人情壓力或利益誘惑,藉以杜絕貪瀆不法問題。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
益者。
二、本案判決案號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892 號刑事判決
(三)最高上訴中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2 非因公不當查詢個資(偽造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
案情概述
甲為○○縣警察局○○隊警員,因懷疑A與其前妻曖昧,明知A並未交通違規,仍使用○○隊公務電腦,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亦未經A同意,以公務帳號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公路電子閘門系統,勾選查詢用途為「舉發交通違規」,查詢A所使用,其父B所有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共2次,而登載不實事項之電磁紀錄準文書於該公路電子閘門系統,足生損害於A及○○縣警察局管理公務查詢業務之正確性。後又意圖損害A之利益,非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亦未經同意,使用警用電腦M-POLICE行動載具,接續輸入、檢索A所使用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及A之身分證號碼,而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違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風險評估
甲非因公查詢A車籍、個資等情,雖無涉洩密情事,惟其以舉發交通違規之不實事項,利用職權為目的性以外之查詢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警政知識聯網管理之正確性,足見甲欠缺法規知識及無視紀律。
防治措施
一、落實業務督導及人員考核
主動針對異常查詢數量、時間及對象,深入勾稽比對,並應強化自主管理檢查,嚴禁不當查調,機先防處,有效還止同仁僥倖心理。
二、加強教育訓練,內化法紀意識
持續加強同仁公務機密暨資訊安全維護觀念,針對現行法令規定、案例及可能導致洩密管道與因素,落實利用各項集(機)會加強宣導,使同仁均能瞭解相
關法令規定,與違反規定所須承擔法律責任,降低員警因故意或過失違規查詢民眾個資及洩密之情事發生。
三、落實個資保護法與資訊倫理訓練
納入在職訓練課程,定期舉辦案例檢討與討論。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判決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類型03 不當查詢個資並洩漏予徵信業者(洩密、財產來源不明)
案情概述
甲於某派出所任職期間,非因公務需要,以警用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39筆民眾個人資料,向外提供民眾身分證影像、戶籍地址等資料,交付徵信業者,再被轉交第三方。派出所所長稽核發現異常主動陳報清查,甲被記一大過調職。
犯罪結果
一、法院依洩密、財產來源不明、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刑期,並由最高法院維持確定,判刑3年確定。
二、懲戒法院以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由處分撤職停用。
風險評估
一、交易式洩密(以金錢或交換利益為誘因)屬高度風險。
二、若查詢系統未將「敏感欄位」(影像、完整身分證字號)加以分級保護,資料易被直接複製或拍照外流。
三、行政監督顯示若分局或單位稽核未即時發現或處置,外流規模會放大。
防治措施
一、權限分級:
將影像、完整身分證字號等設為高敏度欄位,查詢須額外授權(雙簽)。
二、自動化監控:
建立「查詢頻率/關聯性」的機器學習式異常偵測(例如:短時間內大量異常查詢)並自動封鎖帳號。
三、金流追蹤:
針對高風險業務單位(刑事警大隊及所屬分局偵查隊)應申報財產義務人員,透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查察其財產有無異常增加,及有無薪資所得
以外之不明來源。另對有異常金流之員警加強做前後年度之財產比對。
四、檔案浮水印:
追蹤每次列印或截圖行為需系統浮水印(帳號與時間),阻斷翻拍的便利性(同時強化辦公區域管制,離座自動鎖屏)。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132 條第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案判決案號
(一)臺南地院106年訴字第993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 472號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刑事判決。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4 洩漏偵查資訊予線民 (洩密)
案情概述
甲為○○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巡佐兼副所長,明知司法警察單位偵辦刑事案件進行跟監之方式及使用之交通工具,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為持續獲取情資,多次將其線民A遭地檢署及地院通緝乙事告知A,嗣受A之託,登入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查詢停放在A租屋處附近之車輛是否為警方使用之車輛,查詢後得知上開車輛為○○市政府警察局使用之偵防車輛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此等訊息,使A提高警覺,躲至他處,以致○○市政府警察局當日因無法掌握A之確切住居所,而查緝未果。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風險評估
一、收賄動機與關係風險
(一)雖未涉收賄,但甲與線民A具特殊信任或長期合作關係,易產生通融、包庇心態。
(二)長期互動可能導致角色錯置與風險認知模糊。
二、環境風險(組織文化)
(一)基層單位對績效壓力與情資來源依賴過深,導致放任風險。
(二)單位對人員操作查詢系統監管鬆散,未落實系統權限管控與紀錄查核。
三、機會風險(制度漏洞)
(一)車籍查詢系統無即時審核與目的勾稽程序。
(二)缺乏查詢動機登記及雙人複核制度。
(三)查詢紀錄未定期審查與分析。
四、監控風險(機制失靈)
(一)勤務登記、查詢紀錄(LOG)未交叉比對,單靠單位自主管理。
(二)無建立「高查詢量」、「查詢敏感車牌」等預警機制。
(三)上級幹部未即時掌握部屬查詢內容與異常行為。
五、警察人員為遂行法律賦予之任務,自掌有機密之資訊,甲顯未落實公務機密保密義務相關規定,將職務上掌有應秘密之資訊加以洩漏,致使公務機密外洩,嚴
重影響查緝毒品任務。
防治措施
一、加強考核深入發掘輔導
各單位主管利用平日各項督導與考核,發掘風紀問題。深入了解、蒐集風紀實況,結合勤務督導、幹部考核與風紀查察,全盤掌握風紀狀況,對違紀傾向人員
或搶報績效者優先列管、輔導,各項考核勿流於虛應形式,應秉持不護短之決心,機先防範。
二、加強勾稽查核及建立異常徵候指標
針對系統產出之查詢紀錄資料(LOG檔),逐筆勾稽使用者之「勤務分配表」、「出入登記簿」、「工作登記簿」等紀錄,同時針對查詢條件異常、高查詢量帳
號、單位查詢量排名、高風險違紀對象等異常狀況,建立異常徵候指標,以提升稽核成效。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判決案號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5 員警過失洩密案
案情概述
A派出所員警甲於執勤時,接獲自稱B派出所的員警乙稱因該派出所裡警用電腦戶役政系統連線出了問題,沒辦法查詢民眾的資料,請A派出所幫忙查詢。員警甲為剛報到的新人,並無相關查詢的帳密,因此請鄰座的學長丙協助。甲與丙當時並未覺得異常,就幫忙代查並將民眾資料告知乙。 嗣後員警甲、丙察覺有異,經向B派出所查詢後始知遭騙,旋即報告主管(自首),並向被害民眾道歉取得諒解。
犯罪結果
案經該局移送偵辦,因員警甲、丙深表悔悟且犯後態度良好,獲地檢署予於不起訴處分。
風險評估
一、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恐生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眾隱私權受侵害,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三、影響民眾對公務機關保護個資之信心,損及機關形象。
防治措施
一、辨識特殊暗號
為使同仁快速區辨電話來源,警政署於警用電話來電號碼,加註暗號;於轉入警用電話的來電顯示,在末4碼的前2碼,用特殊號碼「19」顯示,讓員警辨
識電話來源。
二、禁止跨機關代查
原則上禁止跨機關代查,但因時間急迫,有必要請求他單位代查時,受託代查者應仔細「確認請求代查人身分及代查事由」經主官(管)書面核准後,代為
查詢並輸入實際查詢人姓名、單位及用途;而代查員警查詢後也要在一週內補文備查,防止弊端或不慎遭人利用。
三、加強保密教育
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警用電話管道,冒充警職同仁騙取民眾個資,特強化同仁警覺及保密觀念建立,各單位平時應透過各種集會機會提醒同仁相關規定,
另應就職務持有之個資提高保密意識。
四、及時警示,提高預警
利用螢幕保護程式加註警語,製作宣導貼紙張貼於公務電話或其他明顯處,時時提醒員警接聽電話保密之重要性及使用警政資訊系統查詢資料應恪遵相關
規定。
五、辦理線上有獎徵答、法令測驗
運用知識管理系統「線上測驗」,辦理公務機密線上有獎徵答、法令測驗,藉此督促同仁熟稔各項資安、保密規定,擴大宣導成效。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一)個人資料法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32條第1、2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為不起訴案件。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6 員警洩漏車禍影像予媒體(洩密、個人資料保護法)
案情概述
甲為○○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在分局公務LINE群組內看到警員A上傳之交通事故照片及車禍行車紀錄器檔案,竟將照片與影像傳送予○○新聞採訪主任B,無故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之事項,遭成車禍當事人C、D、E等3人影像及照片經媒體報導。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處甲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
風險評估
一、警職人員與媒體關係(警媒關係)的特殊性,造成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界線模糊。
二、民眾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恐生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三、影響民眾對公務機關保護個資之信心,損及機關形象。
防治措施
一、落實「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除主官(管)、發言人及經主官(管)指定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發布新聞或提供新
聞資料。
二、加強保密教育
為避免同仁礙於內部或外部壓力而洩漏案情及民眾個資,各單位平時應透過各種集會機會提醒同仁相關規定,另應就職務持有之個資提高保密意識。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判決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693 號刑事判決。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7 開標前洩漏採購訊息
案情概述
甲為〇〇市警察局警務正,於辦理〇〇勞務採購案時,負責製作招標文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業務,並知悉友人乙經營之公司有意願參與該標案,甲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以電話告知乙該標案之預算金額,造成廠商問之不公平競爭。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2月。 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項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風險評估
甲辦理採購相關業務,應遵守保密義務,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洩漏應保密之事項,造成廠商間之不公平競爭,顯然欠缺恪遵法紀之觀念。
防治措施
一、內部積極宣導,避免誤蹈法網:
警員於辦理採購業務時,可能因不熟法令或心存僥倖而洩漏採購應秘密之事項於他人,造成廠商間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之情事發生,應對承辦員警
積極宣導並加強法治觀念,避免損害警譽。
二、案件追蹤管考,留意辦理情形:
應針對各員警所承辦之採購案件定期追蹤管考,並留意相關辦理情形,使主官(管)能隨時掌握進度,提升公務效率並避免違 失情形發生。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刑法第132條第1、2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判決案號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3485 號刑事判決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8 借用他人帳號密碼查詢資料洩漏
案情概述
某警員甲於110年間遭同分局警員乙、丙擅自使用其帳號密碼登入警用資訊系統查詢資料之情事,經查乙、丙2員與甲因長期共同偵辦案件,有互相協辦代查案件,時有借用他人帳號密碼查詢資料之情事,所查資料均為公務使用,並有相關卷證可稽,且未發現有洩漏或將資料私(他)用等足生損害他人或機關情形。
犯罪結果
惟乙、丙2員使用甲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系統查詢一事,均未向直屬主管報備或填具無權限者查詢單送審,爰核認乙、丙行為仍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第15點第8款及「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第7點等規定,經核予申誡2次以下之行政懲處。
風險評估
一、濫用法定職務權限
公務員於執行法定職務時,始具有查詢相關應用系統之權限。如因好奇、受他人教唆或意圖變賣個資牟利等原因,違規登入查詢與公務無關之個人資料,
實已逾越法定職務權限。
二、未落實系統查核
機關內部未落實查詢權限控管機制,針對各項查詢系統使用情形未能定期(不定期)查核,即時發掘異常查詢情形。
三、法紀觀念薄弱
對於公務員保密義務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法律規範及法律責任不甚瞭解,以致法紀觀念薄弱,而有損害民眾資訊隱私權之行為。
防治措施
一、強化單位主管考核與監督職責
各級主管針對員警執勤成果應詳實考核,並掌握屬員之勤餘生活、經濟狀況、交往對象,提示屬員自我審查業管事務是否涉及公務機密或個人資料益,以
及作業益流程是否符合保密規定等。針對作業或生活違常、交往複雜、財務狀益況益益、收
支顯益不相當、經濟益狀況來益源可疑或時遭檢舉反映操守風評益不佳人員,採取必要之防處作為,予以提列廉政風險人員,加強對其工作督導及品操考
核,並適時調整其勤業務。
二、落實辦理專案稽核或清查作業實施
不定期或定期非因公務使用查詢稽核作業為確保警察機關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防止濫用或侵害個人資料隱私,並避免衍生違反警紀之案件。
三、加強法紀宣導
運用集會時機教育員警遵守各類規範,並將違法、違紀案件彙編成案例教材,提升員警法紀觀念,嚴格要求遵守風紀規範。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違反「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第 15 點第 8 款
二、「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第 7點等規定,經核予申誡 2 次以下之行政懲處。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9 員警洩漏意外死亡案予殯葬業者(洩密)
案情概述
○○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7名員警,多次於接獲意外死亡案件通報後,將案件發生地點通報予特定殯葬業者,俾利業者按照行規搶先到場取得承接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接獲檢舉查處後移送偵辦。
犯罪結果
7員經法院判決後,依洩漏關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各處有期徒刑3、4及6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各緩刑3年。
風險評估
一、欠缺法紀觀念,對於公務員保密義務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法律規範及法律責任不甚瞭解,以致法紀觀念薄弱,而有損害民眾資訊隱私權之行為。
二、內部監督考核及列管機制未臻落實。
防治措施
一、遵守案件處理程序:
員警處理非病死意外死亡案時,應遵照署頒「處理無名屍體案件作業程序」」、「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程序。
二、落實員警考核工作:
各單位主管應確實掌握所屬同仁風紀狀況。
三、預防性職務調整:
爰應確依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職務遷調或業務輪調,透過預防性職務調整機制,避免員警有機會與不法業務掛鉤,減少因長期久任而產生之
人情壓力或利益誘惑。加強法紀宣導運用集會時機教育員警遵守各類規範,並將違法、違紀案件彙編成案例教材,提升員警法紀觀念,嚴格要求遵守風紀
規範。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參考法令:
刑法第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案判決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本案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他機關實際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最後異動時間:2025-11-12 下午 03: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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