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廠商負責人資料卡
(三)申請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附產品樣品 (各乙枝)、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五)電氣警棍警 (棒)(電擊器)加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及產品
(六)製造廠商經銷合約書
(七)製造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八)製造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九)製造廠商經內政部許可文件影本
受理機關:市、縣 (市)(政府)警察局
核轉機關:警政署 核准機關:內政部
(一)核發同意函
(二)副知經濟部及該管市、縣 (市)政府 審核條件:
(一)申請廠商須以「公司」為限。
(二)申請廠商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2、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 (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3、經認定為流氓或受流氓感訓處分裁定確定者。
4、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
5、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者。
6、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謢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