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或向檢察官、警察機關、家庭暴 力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聲請保護令。
(二)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 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 但緊急暫時保護令被害人並不能擔任聲請人。
(三)每一聲請案件均須提出戶籍資料,或家長家屬間或事實上夫妻 關係之可證明資料。
(四)聲請保護令雖無時效之規定,惟為保護被害人自身安全及證據 時效性,仍應儘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