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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在尚未實施安全審驗作業前,消費者購買安全椅之權益是否有所保障?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及同法第十條:「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已有明文規定廠商應負其產品無危險之責,故安全椅製造或進口商當依CNS─11497標準生產或進口符合我國安全標準之安全椅,如其無法提供安全之安全椅,除應依上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召回其產品並受該法第六章之處罰外,消費者亦可依該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維護其權益,故消費者相關權益可獲保障。
最後異動時間:2017-07-19 下午 05: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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