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何種事件之處理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貳、自112年7月1日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曝險少年(例如: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施用K他命毒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將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若行政輔導有效,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因此,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