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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FAQ)

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新修法規定有哪些?
1、「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其動力形式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立法院於111年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電動自行車明確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自同年11月30日起,新購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掛牌、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若違反規定,將處以罰鍰,車輛移置保管。
2、111年11月30日前,已有「審驗合格且配有合格標章」之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則有2年的掛牌寬限期,即須於113年11月29日前至監理單位辦理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3、未審驗合格車輛上路將予以沒入、騎乘微電車雖免駕照,但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騎乘時需配戴合格安全帽,且不得載人,並同汽機車規範不得酒駕、毒駕、且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

相關罰則如下:
1、新購置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上路,未領用牌照行駛,公路監理機關將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2、111年11月30日前已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該自今年11月30日起2年內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者,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沒入之。
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4、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5、未滿十四歲之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器具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最後異動時間:2023-01-06 下午 02: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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