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91年4月24日交路字第0910030391號函,汽車行駛中,乘客將頭、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之行為,其身體必已離開車廂內固定座位,為維護行車安全,即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7款「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之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