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之2第1項規定,動力機械行駛於道路時,其駕駛人必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但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總重量逾3.5公噸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大貨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聯結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