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車行車安全攸關眾多乘客生命安全甚鉅,警政署除庚續配合交通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並研擬修法及相配套措施外,並加強相執法作為,期能有效提昇大客車行車安全與品質,並建立大眾對使用遊覽車之信心,相關作為如下: 一.全力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加強監警聯合稽查。(因為依據公路法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於車輛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
二.各縣市警察局加強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動態交通違規取締。(如酒後駕車、超速、闖紅燈、未保持安全距離、開車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等)。
三.對於各轄區禁止大客車通行路段,嚴加管制、取締。
四、觀光地區或風景區駐地警察分局加強對大客車駕駛員駕駛員之酒測攔檢,並於觀光地區、風景區之停車場加強對大客車駕駛之酒精測試稽查。
五、加強宣導村里鄰、廟會進香團、學校、公司團體等辦理旅遊租賃遊覽車時,應依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契約,出發前並依大客車安全檢查表確實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