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申請對象:一般民眾 •申請手續: 設立當舖業者,應檢附申請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
二、負責人。
三、營業所在地與保存質當物庫房所在地及安全設備。
四、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契約書內容摘要。
五、資本額。
*注意事項:
1.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當鋪業之負責人,其己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製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佔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2.依當鋪業法規定(以下簡稱本法),當鋪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本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列入計算。
3.其他相關事項請參閱當舖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