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芳和阿宏結婚二年多,阿芳既要主內又要顧外,辛勞自是不在話下。然而最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勞累工作一整天後,阿宏總是強迫要求她行房,令她苦不堪言,阿芳能拒絕阿宏嗎?
刑法中對於強制性交罪,其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決定權,因此夫妻間雖有性行為的義務,若以強迫方式進行,一樣構成「強制性交」罪,阿宏強迫阿芳要求行房,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特別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表示配偶之間也可以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是屬於告訴乃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