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函頒「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警察人員執勤中如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時,應依照該原則辦理:
(一)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管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
(二)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警察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有明文規定應作為之協辦事項者,應即依規定處理。
(三)警察人員接獲民眾案,應即處理;該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轄權者,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告知報案當事人。
(四)警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玫生公共危險之虞情事時,應即主動處理,並通報有管轄權之機關,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