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噪音,視案況查處權責如下:
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法劃定噪音管制區實施管制
(一)工廠(場)、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營建工程及擴音設施之噪音。
(二)住宅大樓及一般住宅之冷卻水塔、緊急備用發電機、抽(排)風機、抽水馬達等設施噪音。
(三)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擴音設施及從事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警察機關:依 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
(一)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農政機關:依動物保護法查處 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工務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查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前段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 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