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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113年廉政防貪指引-警政篇
類型01 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收受賄賂類型)
案情概述
某甲為經營賭博性電玩之電子遊戲場業者,為免其不法經營之電玩店遭受取締,尋求已離職之員警乙、丙充當白手套,居間牽線認識時任取締電玩、色情業者的員警丁、戊。透過餐敘接觸,與丁協議安排收受賄賂之管道,收賄期間長達1年9個月,期間按月收受轄區共32家電子遊戲場業。從事賭博電玩之業者,每月計交付賄款新臺幣(以下同)40至80萬元不等,共計交付賄款21次,總計金額1,144萬元,丁均與戊平分各拿572萬元,而白手套乙則拿取12萬元酬勞,替甲護航,以確保上述32家業者不被取締。
犯罪結果
丁因自白犯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判有期徒刑6年4月,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572萬元沒收定讞,判決後已入獄服刑。
戊堅不認罪,抗辯係丁將贓款交給小三,誣賴自己為共犯,而最高法院不採信其說法,認定收賄屬實予以駁回,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6年徒刑定讞。
風險評估
一、收賄動機:
具有偏差之價值觀、貪婪僥倖心態、低自我控制力、 法紀觀念淡薄之員警,難以抗拒誘惑,極易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利用職權違背其職務。
二、環境風險:
因具有取締賭博性電玩、色情工作之職權,極易成為不法業者積極籠絡之對象,以致運用各種投其所好之誘因,抑或利用人情網絡關說。
三、機會風險:
具有查緝權限,而有職務機會與賭博性電玩、色情等不法業者接觸或被請託、關說,而基於個人風險因素而實施索賄或基於經濟、人情(同儕)壓力,衍生成收賄之機會風險。
四、監控風險:
對於具有取締賭博性電玩、色情權限之員警,極易發生「與業者不當交往」、「個人非法投資」、「行為舉止踰矩」,「洩漏行業上的搜查訊息」等異常行為,形成收受賄賂之機會風險。
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纪教育與宣導 :
強化員警正確之法治觀念,減少貪污的意念,針對特殊查緝賭博性電玩、色情權限之員警,落實並強化宣教(無論職級應全員全程參與,遇有藉故規避接受教育者,列為異常觀察對象),進行防貪預防性之宣教。
二、切斷「白手套」管道,避免外在誘因:
對於與現職員警接觸頻繁之退休、離(停)職員警及「義警、民防、警友站(會)」進行身分背景查核,發現渠等在轄區內或與色情、電子遊戲場業者(不論是否具賭博性電玩業者)交往密切時,單位主管應防範現職員警與其交往,切斷白手套管道,避免外在誘因。
三、實施聯合複查,阻斷環境風險因素:
有關110報案專線或民眾檢舉賭博、色情案件均需列管,並進行現地複查,強化內部與外部監控機制。
四、評估輪調機制與限制,避免重蹈覆轍,引發敗壞官箴之情事:
對於高風險職務之員警落實「預防性輪調工作」及「職務回流政策」,因案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後,限制回任該性質之職務及請調回原案發單位。
五、發揮督察、政風體系之功能建立「預警系統」
對於有風紀傳聞之員警,如確有疑慮則需斷然列管與調整。各單位主管應深入了解屬員工作勤惰、交友情形、生活習性及財務狀況,並落實考核工作,建立督察及政風體系之聯繫合作,擴大預警效益。
六、結合外部監控機制,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
形:
運用檢警聯繫管道,發掘貪瀆風險情資;與地檢署、調查局、廉政署保持良好互動,對於任何員警風紀案件均發揮「先知先制」之功能,聯合查察,遏阻貪瀆;並透過參與治安會報、社區活動及相關會議、拜訪里鄰長及地方意見領袖,發掘風紀情報。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四、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號、訴字第258號判決。
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訴字第383號判決。
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2 取締妨害風化(俗)案件勤務收賄(收受賄賂)
案情概述
陳員前於○○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擔任勤區管區期間,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負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轄區卡拉ok店、酒店業者為求營運順利,免遭頻繁臨檢,交付陳員三節禮金及每月新臺幣3至4萬元現金、招待喝花酒,洩漏與其負責轄區內臨檢、巡邏、保安等勤務有關訊息,陳員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乃收受上開賄款作為對價。嗣後亦於酒店臨檢時,明知酒店違法提供陪侍服務,卻故意向不知情製作臨檢紀錄表之員警表示酒店未有提供陪侍服務,使其於臨檢紀錄表上分別登載「現場未發現坐檯陪酒涉營色情」或「經臨檢後未發現不法情事」之內容,足以損害警察機關行政管理、對轄區內有關風紀場所查訪,以及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對於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犯罪結果
陳員被法院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3年。2.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1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風險評估
一、收賄動機:
具有偏差之價值觀、貪婪僥倖心態、低自我控制力、法紀觀念淡薄之員警,難以抗拒誘惑,極易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利用職權違背其職務。
二、環境風險:
因具有取締賭博性電玩、色情工作之職權,極易成為不法業者積極籠絡之對象,以致運用各種投其所好之誘因,抑或利用人情網絡關說。
三、機會風險:
具有查緝權限,而有職務機會與賭博性電玩、色情等不法業者接觸或被請託、關說,而基於個人風險因素而實施索賄或基於經濟、人情(同儕)壓力,衍生成收賄之機會風險。
四、監控風險:
對於具有取締賭博性電玩、色情權限之員警,極易發生「與業者不當交往」、「個人非法投資」、「行為舉止踰矩」,「洩漏行業上的搜查訊息」等異常行為,形成收受賄賂之機會風險。
防治措施
一、加强法纪教育與宣導 :
強化員警正確之法治觀念,減少貪污的意念,針對特殊查緝賭博性電玩、色情權限之員警,落實並強化宣教(無論職級應全員全程參與,遇有藉故規避接受教育者,列為異常觀察對象),進行防貪預防性之宣教。
二、切斷「白手套」管道,避免外在誘因:
對於與現職員警接觸頻繁之退休、離(停)職員警及「義警、民防、警友站(會)」進行身分背景查核,發現渠等在轄區內或與色情、電子遊戲場業者(不論是否具賭博性電玩業者)交往密切時,單位主管應防範現職員警與其交往,切斷白手套管道,避免外在誘因。
三、實施聯合複查,阻斷環境風險因素:
有關110報案專線或民眾檢舉賭博、色情案件均需列管,並進行現地複查,強化內部與外部監控機制。
四、評估輪調機制與限制,避免重蹈覆轍,引發敗壞官箴 之情事:
對於高風險職務之員警落實「預防性輪調工作」及「職務回流政策」,因案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後,限制回任該性質之職務及請調回原案發單位。
五、發揮督察、政風體系之功能建立「預警系統」
對於有風紀傳聞之員警,如確有疑慮則需斷然列管與調整。各單位主管應深入了解屬員工作勤惰、交友情形、生活習性及財務狀況,並落實考核工作,建立督察及政風體系之聯繫合作,擴大預警效益。
六、結合外部監控機制,防患於未然、弭禍於無
形:
運用檢警聯繫管道,發掘貪瀆風險情資;與地檢署、調查局、廉政署保持良好互動,對於任何員警風紀案件均發揮「先知先制」之功能,聯合查察,遏阻貪瀆;並透過參與治安會報、社區活動及相關會議、拜訪里鄰長及地方意見領袖,發掘風紀情報。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4條第1項第5款或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2號、訴字第258號判決。
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訴字第383號判決。
六、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7號判決。
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3 包庇色情酒店業者(洩密、圖利之類型)
案情概述
某甲為經營色情酒店業者,與乙為合夥股東,員警丙因與其等熟識,礙於職務關係,遂藉乙之名出資入股取得1股股權與甲乙同為該店之股東,惟經營不善而歇業,遂與乙商議接續入股,再以乙之名義入股,由乙與丙拆帳分紅,並改名重新開張,丙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未依法查緝亦未告知長官或檢察官知悉,並為免其經營之色情酒店遭受取締,期間更由丙使用通訊軟體將應保密之擴大臨檢計畫執行訊息洩漏,時間長達8個月,期間以2個月分紅1次,丙計收3次分紅,分別1萬5,000、7,500、1萬1,000元,總計金額為3萬3,500元,丙為替業者護航,確保該入股色情酒店業者不被取締,將知悉擴大臨檢之訊息以通訊軟體告知乙,致使轄區分局臨檢時未發現有妨害風化或其他非法行為,另又利用警用電腦系統,協助友人丁查詢民眾戊之車籍,並洩漏個資,更利用不知情之員警己佯稱查案需求,查詢民眾之車籍,洩漏予乙。
犯罪結果
本案丙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共5罪,故各處有期徒刑6月、4月、6月、4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本案己因過失洩密另案緩起訴。
風險評估
一、收賄動機
具有偏差價值觀、貪婪僥倖心態、低自我控制力、法紀觀念淡薄之員警,利用職權關係結交非法業者,入股淪為共犯,並以洩密圖利方式包庇業者,敗壞官箴,損害警譽。
二、環境風險
少數具有個人資料查詢權限之員警,因疏失或不敵誘惑,致將查詢所得之資料洩漏予業者。
三、機會風險
具有查緝權限,在查詢管道多元及同事信任之下,疏未查證及登錄實際查詢者,甚有使用後疏未登出而被不肖員警有機可乘,查詢個資後或知悉相關臨檢計畫,透過通訊軟體將資料訊息傳遞給非法業者。
四、監控風險
機關內部稽核查詢資料機制薄弱,對於警政電腦查詢系統、知識聯網、掌上型電腦查詢系統、M-police系統,基於簡便,無法確切登錄實際查詢者,致生僥倖心理。
防治措施
一、加强資安教育與宣導,減低洩密風險:
利用常年教育及勤前教育機會宣導案例,結合電腦保護程式、辦公處所、電話上加註保密警語,提醒資料保密之措施及進行預防性宣教。
二、杜絕未實際登錄使用M-police與掌上型電腦查詢資料:
對於員警使用M-police與掌上型電腦查詢資料,無法記錄查詢者是否為代查人,嚴禁未經登錄而領用,尤以機關、單位未出勤者而使用該系統查詢資料之管控,防堵資料洩密之管道。
三、落實資安稽核及使用警用電腦查詢系統之管理,阻斷洩密機會:
對於員警因值勤或受理案件要求查詢資料時,採查詢前登錄機制,並於系統明顯處加註,查詢前務必登錄實際查詢人之警語,詳實記錄查詢情形,且由主管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稽核,釐清責任,杜絕洩密弊端。
四、發揮稽核功能,建立「預警系統」:
各單位應落實「警察機關資通安全實施規定」,單位主管加強稽核管理,對於異常登錄查詢之員警,實施加強稽核機制。若遇有使用電話要求查詢資料者,應實施身分反查及詢問代查原因,勿因係同事而疏忽查明代查原因,降低代查過失洩密風險。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
二、刑法第231條妨害風化罪。
三、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
六、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裁定。
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6號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4 不法查詢個資案(洩密之類型)
案情概述
甲為〇〇市政府警察局〇分局〇派出所警員,於臉書社團結識A 女,利用服勤期間領取警用小電腦之機會,查得A女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住家市內電話號碼及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致損害A女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利益,嗣後再以手機照相功能翻攝A女之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並將之截圖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予A女,並向A女自承查詢其身分證字號等個資,A 女始知悉上情並向〇分 局告發。
犯罪結果
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核甲所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目起3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萬元。
風險評估
警察人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具有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查詢資料之權限,惟因職務查詢便利而致保密敏感度降低,又資訊科技日新月異,流通快速,具備不可回復特性,易因一時輕忽而造成嚴重後果。
防治措施
一、提升警務人員個資保密意識:
警察機關洩漏個資事件時有所聞,警務人員為防止危害及預防與偵查犯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惟應加強宣導警職法第17條「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規定,以免假借職務不當洩漏或提供他人為不合目的性使用,傳遞警察不當作為將對個人 隱私之保護造成極大威脅的觀念,強化警務人員自我約束。
二、強化主管考監責任:
員警勤餘生活狀況及交往情形,往往容易成為考核工作之死角,各單位主管對於員警日常生活及家庭狀況應確實掌握,以有效杜絕違法犯紀之外在因素。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 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違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10號處分書。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5 不當查詢個資並洩漏予徵信業者(洩密之類型)
案情概述
〇〇市政府警察局〇〇分局小隊長甲受退休同事A請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辦公室內使用公務電腦輸入警政知識聯網帳號,輸入不實之查詢事由,因而查得民眾個人資料,並將上開不實之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登載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電腦資料查詢系統中,再透過當面告知、通訊軟體或翻拍等方式提供予A,再由A提供予徵信業者,足生損害於前揭被查詢者及內政部警政署對警政知識聯網 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判處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120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風險評估
有心人士基於私人利益恩怨等動機,無所不用其極編造各種理由請託員警查詢民眾個資,因警政資訊系統俱備戶役政、車籍、刑案紀錄等資料庫,是最直接且最有用之資料獲得來源,而員警因受人情請託、缺乏資安警覺性、資訊法令常識不足、資安內控機制疏漏或為牟取不當利益等因素,違規查詢並洩漏民眾個資,衍生違法洩密情事,除造成民眾權益損審,更嚴重破壞政府公信力及警察形象。
防治措施
一、落實職務任期及遷調規定:
針對易滋弊瑞之業務,除以機動督導方式追究執行不力人員之責任外,另應注意同仁避免人情包袱或業者趁虛而入之情事,如有違法或違紀顧慮者,應即提報列管,以防衍生風紀問題,必要時即時調整職務,調離敏感性或易滋弊端職務。
二、加強教育訓練,內化保密意識:
甲身為單位之中堅幹部,理應知曉查詢個人資料之權限及不當洩漏之法律責任,卻未深思熟慮,僅憑一己之私而觸法,足見賡續強化員警保密觀念及積極加強所屬員警保密意識,建立正 確觀念防杜個人資料外洩及個人資料保護之觀念。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 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刑法第132 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三、刑法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6 員警公車私用(侵占公用財物之類型)
案情概述
員警於服務期間涉嫌公車私用、變造警用機車車體及偽造不實機車出勤紀錄,以虛報油料及里程數等,案經於判決犯「侵占公用財物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2年。
弊端原因
警察身為執法人員,原應更加奉公守法,員警利用公務車輛管理漏洞,公車私用,並偽造加油簽認單而獲取不法所得,卻辯稱使用該部警用機車並未獲得利益,且該部警用機車每年均接受裝備檢查,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另於車輛登記簿所填載之內容與加油單相符並無不實,且未致生公眾或他人之損害等詞,均是個人法治的認知不足及事後卸責之詞,合理化犯罪行為之狡辯。
防治措施
一、落實車輛管理制度:
使用車輛應依規填寫出入登記薄或派車單,詳細填寫用 車事由、目的地及行駛里程各項資料,並由車輛管理人統籌列冊管理,定期抽查核對行車用油、行駛里程及平 均油耗是否異常、公務車使用完畢是否停放至機關指定 處所,避免車輛使用不當。
二、加强情輕刑重之法紀教育與宣導:
強化員警正確法紀觀念,透過案例教育、訓練,讓同仁瞭解「貪小便宜、便宜行事」,雖情節輕微,但所涉罪名極重,將使個人及同事牽涉衍生法律責任及代價,期以阻斷侵占貪念,強化法律認知,確保警察廉潔形象。
三、強化內部稽核與管控:
員警將所配發警用機車佔為己用,並更換印有警察局之機車外殼,並偽造加油簽認單而獲取不法所得,可見內部管理鬆散,應加強內部管理與掌握,加強落實警用車輛檢查與稽核,適時發現異常,防制不法弊端。
四、進行專案清查:
針對機關重點、具風險之業務進行專案清查,提出興革建議,導正執行缺失或填補作業漏洞,避免再出現類似弊端。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用財物罪)。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業務偽變造文書)。
三、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變造文書)。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7 侵占公用財物(侵占公用財物之類型)
案情概述
某甲為負責分局行政庶務、財產及營繕業務之員警,冒用工友乙之名義進入電子公務領用系統,偽造物品收發用報表,領取文書、文具等計有257項,另又因辦理報廢業務,未告知財產管理人,自行取走員警丙置於分局置物櫃內之相機,於公務使用後即攜回家中私用,詎料甲調職明知該相機係分局公有器材,尚未辦理移撥,竟將其侵占入己,俟分局發覺遺失,逐一查證比對社群網站,始發現上情。
犯罪結果
甲犯公務員侵占公有器材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又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入監執行。
風險評估
一、侵占動機:
具有便宜行事、貪小便宜之偏差價值觀、抱持僥倖心態、法紀觀念淡薄之員警,利用職權機會與方法,損害警察機關公有器材、物品管理之正確性,破壞機關內部長官與部屬間之信賴關係。
二、環境風險:
對於機關內部庶務管理,訂有相關流程予以管控,惟極易在交接不清或便宜行事之作為下,導致公有器材疏漏,形成管理環境之風險。
三、機會風險:
基於使用帳號密碼進入資訊系統,無法辨識是否為使用人本人,另在公有器材領用程序上,未落實記載領用之起迄與歸還時間,基於信賴同事或不好意思追詢領用情形而未詳加管控,形成偽造文書及侵占之情輕刑重之瀆職機會風險。
四、監控風險:
基於機關公有器材及物品之管理,除由管理者,依現行流程管控外,督察、政風單位,基於信賴管理與業管盤點,若未落實稽核或流於形式,則極易造成管理漏洞,形成監控風險。
防治措施
一、加强情輕刑重之法紀教育與宣導:
強化員警正確法紀觀念,透過案例教育、訓練,讓同仁瞭解「貪小便宜、便宜行事」,雖情節輕微,但所涉罪名極重,將使個人及同事牽涉衍生法律責任及代價,期以阻斷侵占貪念,強化法律認知,確保警察廉潔形象。
二、強化內部稽核與管控:
有關機關公有物品及器材之購置、領用、應依相關規定於財產上填註可資識別之型號與物品編號並拍照留存,除平時領用、歸還由管理者確實登錄、清點負責外,於年度財產物品盤點檢查時,依拍照型號逐一稽核,管理單位設簿管制,授權由單位主管確實核章稽核;另機關之消耗品於完成採購應即登錄機關管理系統列管,各單位領用時,應確實由領用人核章,業管主管應稽核領用頻率及數量異常情形,且每月不定期盤點及抽查領用情形,建立每月稽核表查核,發覺有異應即交由督察、政風進行管控。
三、進行專案清查:
針對機關重點、具風險之業務進行專案清查,提出興革建議,導正執行缺失或填補作業漏洞,避免再出現類似弊端。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個人罪。
二、刑法第216條行使偽變造文書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罪。
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
五、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5號判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8 侵占財物(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之類型)
案情概述
員警甲於擔任○○警察局○○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期間,負責辦理拾得遺失物(下稱拾得物)業務,依規定 甲員應妥善管理及發還拾得物予所有人或拾得人,詎料甲員於收執○○派出所送交A民遺失之現金新臺幣 (以下同)5萬元後,未當面逐一清點拾得物,亦未編號造冊並置入專櫃保管,嗣後更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僅發還 A 民1萬元,後經○○派出所員警乙陪同A 民再次認領,甲員始返還其餘 4 萬元。
風險評估
一、紀律不彰,逐利歪風:
同仁風紀操守不佳及法紀觀念薄弱,具有便宜行事、貪圖小利之僥倖心態,未恪守本分,形成管理環境之風險。
二、濫用職務機會,不法占有人民財產:
利用管理疏漏之機會,侵占職務上保管之拾得物,損害人民財產權,破壞機關廉潔形象。
三、內部控制失靈,未落實檢核機制:
甲員未當面逐一清點拾得物,亦未編號造冊並置入專櫃保管,且存放地點欠缺監視錄影設備,相關表單亦未經主管核閱,導致內部管理出現紕漏。
防治措施
一、加強提列廉政風險人員,提升政風預警情資效能:
持續蒐報情資,滾動式檢討廉政風險人員名冊,追蹤 管考風險人員動態及人事遷調,防範列管人員接觸高 風險業務,以降低弊端發生機率。
二、加強督導考核,定期抽查核對:
將拾得物業務列為內部管理重點事項,主管或督察人員應定期實施業務督導,提醒承辦員警重視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不定期)查核勾稽拾得物管理系統資料 與實際保管物是否相符,防範違失發生。
三、落實拾得物交接保管核對機制:
按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受理單位受理民眾交存拾得物時,應將辦理情形登錄於拾 得物登記簿陳核,並將資料輸入管理系統管制;而業務單位於接獲自受理單位轉交之拾得物及拾得物登 記簿時,應當面逐一清點並就陳報單登記取號,落實公文管控,完備公告招領程序,相關拾得物、拾得物登記簿及收據則應持會保管單位點收,由保管單位專責保管。
四、妥善運用駐地監視器輔助攝錄:
各單位受理民眾交存拾得物以及業務單位受理各單位陳報拾得物案件時,應於駐地監視器前,當面逐一點交;拾得物存放專櫃並應置於駐地監視器鏡頭可攝錄之處,且攝錄畫面應妥予保存,以供查閱。
五、推動行政透明措施:
各單位之值勤臺或受理報案區,應於明顯處宣導拾得物招領、認領及領取之簡明流程,多加提倡民眾運用「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查詢辦理進度、申請線上 認領等功能,以提升領回率,並發揮外部監督力量,保障民眾權益。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二、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1號。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09 偽造督勤簽到、退紀錄詐領超勤加班費(不實申領加班費類型)
案情概述
○○縣政府警察局○○分局警備隊陳員108年間支援第三組擔任家防官任內,被安排擔服「配合督勤」,在員警出入登記簿簽出,卻未實際配合督導人員外出督勤,而後又回辦公室簽入退勤,並報領該日超勤加班費4小時、計新臺幣1,104元。長官察覺有異,認他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罪嫌,移請臺灣○○地方檢察署偵辦。
犯罪結果
陳員被法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1月徒刑,緩刑3年,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懲戒法院認為,陳員除觸犯刑事法律,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規定,戕害政府機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惟審酌陳員已表示知錯悔悟,判決降1級改敘。
風險評估
陳員因個人法治觀念偏差,其支援第三組擔任家防官任內,被安排擔服「配合督勤」,因故未依規劃外出執行相關督勤工作,然而仍依律定之工作時間、執行勤務類別,輸登該時段超勤時數,致承辦超勤加班費業務人員誤信而核發加班費等情。
防治措施
一、積極輔導同仁建立廉能價值
主動針對新進同仁及早建立正確之廉能觀念,對於所屬同仁平常行止多加留意及關心,降低逾矩或涉貪意願。主管亦要帶頭做起,做好反貪榜樣,加速風行草偃,俾建立機關廉能風氣。
二、加強辦理員工法紀觀念教育
加班費的申請往往並非鉅額,然如一時未查,輕忽嚴重性,即可能因小錢而身陷訟累,各主管應積極運用集會時機教育所屬同仁,強化廉潔操守觀念,並輔以真實案例,提醒勿因小失大。
三、落實抽核機制,發現異常主動關懷
各主管應主動關懷員工加班情形,從平時員工的工作管理中,如發現有異常加班但工作成果卻無產出時,應主動瞭解狀況,或親自隨時查勤。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新聞稿說明該署召開檢察、調查、廉政首長專案會議,會議結論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
三、審核差勤費用的人員,仍然會有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
四、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五、刑法第213條(公書不實登載罪)。
六、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七、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0年度清字第51號懲戒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類型10 開標前洩漏採購訊息(採購洩密類型)
案情概述
甲為〇〇市警察局警務正,於辦理〇〇勞務採購案時,負責製作招標文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業務,並知悉友人乙經營之公司有意願參與該標案,甲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竟以電話告知乙該標案之預算金額,造成廠商間之不公平競爭。
犯罪結果
案經法院判決,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風險評估
一、涉案人法治觀念欠佳:
甲辦理採購相關業務,應遵守保密義務,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洩漏應保密之事項,造成廠商間之不公平競爭,顯然欠缺恪遵法紀之觀念。
二、對於經常往來之廠商,未遵守「採購⼈員倫
理準則」:
甲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距離與分際,私下與職務有利害關係經營乙公司之友人接觸,忽略辦理採購標案之預算金額應保密,就洩漏給廠商知悉,違反辦理理採購應符合公平合理的規定。
防治措施
一、建立採購人員職務輪調制度:
機關經辦採購人員久居一職,容易與廠商互為熟稔往來熱絡,出現對廠商放水或洩密等不法情事,適時的職務輪調可降低貪瀆不法情事之發生,讓採購作業透明公開
二、強化法紀教育宣導:
透過辦理法治教育講習,宣導政府採購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以強化機關人員法治素養,避免警員於辦理採購業務時,可能因不熟法令或心存僥倖而洩漏採購應秘密之事項於他人,造成廠商間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發生。
三、案件追蹤管考,留意辦理情形:
應針對各員警所承辦之採購案件定期追蹤管考,並留意相關辦理情形,使主官(管)能隨時掌握進度,提升公務效率並避免違失情形發生。
參考法令及判決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矚重字第4號刑事判決。
*本案例非本局實際發生案例,係參考其他機關發生案例,納入本共識檢討蒐集資料。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29 下午 0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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