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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論壇

  • 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停車如何認定 作者:陳小姐
  • 最近藍田書院與南投國小側門中間的藍田街兩旁路邊停的車輛,都在半夜被南投派出所警員夾了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標示單,那車道兩旁沒有劃紅線,附近居民數十年來在那裏停車均無礙,該街道也大致人車平安,平時車流量不多,學生上放學期間也都有道路管制,除非廟方辦活動,才會車稍多,何以會被突然開始認定該街道兩旁停車顯有妨礙他車通行?這是基於某些員警主觀認定或是配合未來道路規劃的措施?讓附近居民一頭霧水,即便道路規劃要改變也要告示牌宣導,或發宣傳單,或地面標示,不然數十年來停車都沒事,現在突然被以妨礙他車通行為由視為違規?望能跟市民說清楚是怎麼回事,謝謝!
  • 留言日期:2025/10/29 下午 09:06:38
    • 本單位回覆
    • (一)參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10號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5款係以『在顯有妨礙人、車通行之處所停車』為處罰之構成要件,核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主管機關有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其規範目的,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從而可知,駕駛人之停車,若依客觀情況,已明
      顯導致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違規」。
      (二)因臺端未具體指明實際停車狀況、或提供舉發單及標示單號,經檢視南投市文昌街路寬約6至7公尺,由道路主管機關鋪設柏油路面,兩側路端中央處設有約20公尺分向限制線,部分路段全段為分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餘為行車分向線(俗稱黃虛線)區分車道,兩側無道路邊線,爰文昌街公設柏油路面及水溝範圍均為車道,如車輛停放文昌街公設柏油路面及水溝範圍,已有占用車道之虞,是否構成妨礙通行要件,由到場員警依具體事實認定。
      (三)如臺端不服舉發事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可向監理機關申訴;如仍不服申訴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感謝臺端關心警政,如仍有疑義,請電洽南投分局交通組(049-2200839),將竭誠為您服務。
    • 回覆日期:2025/11/24 上午 08: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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