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埔里分局LNZ-906號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移置保管經催告迄今仍未領回案
公布日期:2025-02-20
發布單位:交通隊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第35條、第73條、第85條之3及南投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辦理。
二、旨揭車輛於113年5月2日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本分局以第JC162167號違規單舉發並移置保管遲未領回,現已於114年4月6日以投埔警交字第11400032841號公告在案,俟公告三個月期滿後仍未認領者,將依法進行拍賣。
三、酒駕如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受「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反之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違反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責,應同時檢附證件與繳納罰鍰收據及繳交移置費、保管費;如初次違反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另被移置保管之車輛屬於租賃車業者時,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並提供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歸責後,據以領回。
四、車輛移置地點及聯絡方式:埔里地區違規車輛保管場、地址:南投縣埔里鎮珠生路110號、聯絡電話:049-2904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