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辦理「民眾檢舉第55條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宣導
公布日期:2023-11-25
發布單位:交通隊
有關民眾檢舉第55條臨時停車部分,本局依內政部警政署112年8月28日函轉交通部會商訂定之「民眾檢舉違反臨時停車規定案件處理原則說明」:處理民眾檢舉案件,均可依裁罰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處理,避免浮濫,以兼顧交通安全秩序及人民權益。
相關法規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臨時停車要件: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2、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