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請走行人穿越道,避免任意穿越道路
公布日期:2024-02-26
發布單位:交通隊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設計宣導圖-穿越道路請走行人穿越道
不當穿越道路既危險又違規,雖然目前法規均強調「行人路權優先」,並不代表行人能任意為所欲為,必須遵守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訂有罰則,如行人過馬路時未按號誌指示或警察指揮或擅自穿越車道、在馬路上嬉遊阻礙交通等情形,可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另外,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時,倘若強行闖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0條,可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
相關法規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穿越道路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並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26 下午 02:28:10
- 回上頁
- 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