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惡意逼車、擋車?
為使他人讓出車道或是阻擋他人行進的方向而有以下行為:
1.無突發狀況,在行駛時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等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以閃燈、遠光燈或按鳴喇叭等方式,造成前車駕駛心生恐懼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