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分局執行「0218」專案勤務之周邊秩序及交通安全,實施人、車管制事宜。
公布日期:2026-02-18
發布單位:竹山分局-第四組
依據:各種勤務條例第1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7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6條及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2遙控無人機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公告事項:
一、交通安全管制時間及範圍:
(一)管制時間:中華民國115年2月18日13時起至18時止,視狀況提早或延後解除管制。
(二)管制範圍:北起大仁路、南沿鯉南路、西迄沉潭巷、東至自強路。
(三)意見表達區:平吉地磅站。(竹山鎮集山路三段1213號)
二、管制路段:臺三線、仙宮巷、建國二路、新生路。
三、為維護活動場所周邊治安及交通秩序,確保與會人士人身安全,執勤人員得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警察對軍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高音喇叭、汽笛、煙霧灌、沖天炮、爆竹、蛋類、空拍機、無人機、宣傳單、擴音機、雷射筆或其他相類似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並對管制區範圍及欲進入管制範圍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必要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
四、請配合管制措施並接受執勤人員引導,如因公務需要或其他必要理由而進入管制範圍時,請出示證件配合查驗,無故拒絕接受查驗或檢查者,執行特種勤務人員得限制其進入特定管制區。
五、凡未經同意進入安全維護區之遙控無人(空拍)機,可採取適當查驗與管制措施,必要時得以制止或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