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愛情,不應造成他人的「困擾」與「恐懼」,如果您遇到不喜歡的追求者騷擾,請勇於向警方報案!
公布日期:2025-02-05
發布單位:婦幼隊
一、跟蹤騷擾行為種類: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刑責:
1.跟蹤騷擾,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
2.攜凶器或危險物品跟騷,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3.違反跟騷保護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相關連結:警政署防制跟蹤騷擾宣導影片連結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