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之犯罪被害模式
公布日期:2024-02-06
發布單位:婦幼隊
(一)一般性剝削模式
行為人當面直接或透過簡訊(LINE、Wechat、Juiker等)、即時通、留言板等方式,與兒童或少年發生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至第4 款之行為 。
(二)網路性剝削模式
行為人在網路上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
(三)組織集團性剝削模式
有酒店、經紀傳播公司、應召站或交友中心性剝削模式:
1.酒店、經紀傳播公司、應召站或交友中心等媒介管道,利款用兒童或少年與行為人發生有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行為。負責牽線(皮條客)、載運(馬夫-載運雙方到交易地點)、『保護』(老鴇或保鑣)等媒介者,再從性剝削所得中抽頭獲利。
2.涉及以暴力、毒品、利誘、情感等控制脅迫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模式(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人口販運組織犯罪集團(不良幫派、違法經紀傳播公司等)以性交易為營利犯罪目標,利用手下至網咖等公共場所,尋覓針對中輟及在外遊盪少年,先期以餵毒(免費提供毒品)、免息借貸予兒童或少年等蠱惑方式,誘騙致使之無能力自購毒品,或償還債務,於深陷經濟壓力之下復以各種脅迫控制方式,迫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婦幼安全手冊
最後異動時間:2024-03-04 下午 07: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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